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南充市“春雷行动”典型案例
(第一期)
“不义之财”迟早是要还的
年南充某商业综合体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称当事人)与国网南充供电公司签署《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的供电方式,购电的电价原则上按用电方近期正常用电三个月的平均电价计算。年当事人与北京融和晟源售电有限公司签订《四川省信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通过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及电网企业的输配电网络完成购售电交易,双方约定的电价为0.7元/度。
当事人年4月至12月收取商业综合体内商户电费价格为1.5元/度。为贯彻落实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年4月1日起分批实施了10项降价措施,其中包括要求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行为。应上述政策要求,经当事人自行测算,将商户电费价格确定为1.42元/度,从年1月开始执行。同时,当事人将年4月至12月已收费用中应下浮的0.08元/度,以充电费的形式向商户予以退返,共计退返44.01万元。另当事人针对部分特殊招商商户,执行指定单价(1.2元/度)、包月付费(元/月)及免收电费等电费收取模式。
针对当事人向商户收取电费的情况,高坪区发改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商户每月抄表电量进行测算,初步计算出了当事人加收的费用。在随后的调查取证过程中,本着对当事人及商户负责的精神,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年12月聘请会计人员同样以商户每月抄表电量为基准,使用同种计算方法对当事人加收的费用进行再核实。经核实,当事人多收费用为.18元。
当事人向综合体内商户收取电费时,在电价中加收费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它费用”之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高坪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取的.18元,对当事人处罚款43万元。
违规“下猛药”,后果“很严重”
年10月23日,阆中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阆中市七里新区海棠路阆苑瑞景7号的某药店现场检查时,发现预包装食品“冬虫夏草”(胶囊+蜜丸)24盒、“虫草养肾王”12盒、“新英皇肾宝片”8瓶。上述三种产品经南充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调查发现,上述产品销售商是阆中市某保健品批发部(以下称当事人)。当事人于年1月以元的金额从无资质的个人手中购进规格为mg×10粒/盒,包装盒标注“可促进阴茎二次发育对前列腺炎患者有特效,保证绝对安全无副作用”、说明书标注“港卫食准字()第号、香港万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内容,品名为冬虫夏草(胶囊+蜜丸)24盒;规格为mg×10粒/盒,包装盒标注有“%效果保证,对前列腺患者有良好的疗效批准文号:港卫食准字()第号”等内容,品名为虫草养肾王12盒;规格毫克×10粒/盒,包装盒上标注有“延时、生精、保健,增强人体免疫力。一粒见效,增大增粗,可促进阴茎二次发育。无依赖性、无毒副作用酒后不影响效果;批准文号:港卫食监字9第01A-26号”等内容,品名为“新英皇肾宝片”10瓶。购后,于年3月下旬当事人分别以2.5元/盒、2.9元/盒、2.8元/瓶的价格将上述冬虫夏草(胶囊+蜜丸)24盒、虫草养肾王12盒、“新英皇肾宝片”10瓶作为保健食品全部销售给某药店,销售金额为.8元。
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西地那非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规定,按照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阆中市场监管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元,对当事人处罚款10万元。
“以次充好”害人害己
年04月25日,南充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对南充某天然气公司(以下称当事人)生产的车用压缩天然气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原料天然气采购价格为每立方米1.69元,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9元(公交公司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85元)。年4月25日,当事人生产、销售车用压缩天然气立方米(其中对外销售量.47立方米,公交公司销售量.53立方米),获销售货款.6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管局对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糊弄”消费者,罚你没商量!
南充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在南充市嘉陵区开发的某地产项目占地亩,分六期开发销售,第四期包括五区、六区,共修建商品房套。自年10月开始,当事人隐瞒楼盘五区、六区商品房中间地带为市政规划道路的事实,为确保商品房顺利销售,在商品房销售中心张贴楼盘规划效果图,该效果图在五区、六区之间显示了一公园造型的绿化地带,并在商品房沙盘模型中也显示了一公园造型的绿化地带,通过置业顾问、销售人员口头向购房者宣传五区、六区之间的绿化地带是“枫丹白露公园”。当事人称该公园有米长、23米宽,有入口大门,中间有蓝花楹树阵、欧式花钵,后半部分有儿童活动场地等。南充市政府总平面规划图显示:五区和六区中间占用地规划为市政大道。至案发时,该区域已经按照规划修建了市政道路,五区、六区商品房已销售套。
当事人在销售楼盘商品房的过程中,在明知五区、六区中间区域为政府规划的市政道路,且并没有取得“枫丹白露公园”建设许可的情况下,对外宣传五区、六区中间区域为公园,使消费者误认为自己购买的商品房附近规划建造有“枫丹白露公园”,而事实上“枫丹白露公园”仅是一条市政道路。商品房周边的附属设施是一个公园还是一条市政道路,会直接影响商品住宅的居住品质,也是影响消费者购房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当事人违背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原则,其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是对其他商品经营者的一种不公平竞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万元。
“军徽”营销,岂是正道?
南充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在年8月1日建军节当天为了迎合节日气氛并宣传其公司项目,利用员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