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一男暴力抗法致海警落水身亡 判5年赔51万
2005年,林某钦与上船执法的海警张某华扭打在一块,致使对方落水身亡。日前,长乐市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林某钦有期徒刑5年,附带民事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51万多元。 2005年12月5日下午,受领导指派,海警赖某贵、张某华等人前往长乐营前闽江河段,侦查在该水域接驳走私柴油的船只。当晚7时许,赖某贵、张某华乘欧某中的小木船,发现一艘水泥船从一艘运输船上接驳柴油,就吩咐欧某中驾小木船靠近,并将缆绳挂上水泥船。 赖某贵、张某华随即登上水泥船,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要求船上人员接受检查。林某钦及邹某强(已判刑)不予理睬,急忙解开水泥船与运输船接驳的缆绳,驾水泥船拖着小木船仓皇驶离。 赖某贵、张某华马上跳回小木船。其间,他们看见林某钦等人去解小木船拴在水泥船上的缆绳,就挥起竹竿阻止。林某钦、邹某强拿起竹竿与赖某贵、张某华对打,之后索性跳到小木船上。随后,邹某强与赖某贵扭打在一起,林某钦与张某华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张某华落入水中,林某钦见状跳回水泥船。小木船的船主欧某中见状,用菜刀砍断两船相连的缆绳,驾船离去。 同年12月11日下午,张某华的尸体在长乐营前码头被发现。经鉴定,张某华系溺水死亡,他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革命烈士。 长乐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钦为摆脱检查,在视线不明的情况下,持械在行驶的船只上与执行公务的海警对抗,其间还跳上被拖行的小木船与之扭打,以致发生了被害人张某华落水溺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林某钦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也符合妨碍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因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比妨碍公务罪重,因此本案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鸿星) :